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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seo_消费者被合法商家误导购买非法网络优化产品 是否应付刑责

优化入门 805 0 2019-10-30 08:30:52

在网上购买产品、生活服务是民众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习惯。可是,你知道在合法注册、正规备案的网站上购买服务会被跨省抓捕么?

3月14日,一个名为“被冤枉的消费者”的微博网友发信:只因被一家提供网络排名优化的正规商家误导购买了一个名为“网络压力测试”的产品,我家人就被南通市海门市公安跨省抓捕这条微博一发出,立即引得公众关注,之后知名律师也转发评论。

原来,武汉消费者、民营企业投资人陈林出于网站排名优化考虑,通过百度竞价广告找到了深圳小灵猴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灵猴)并让同在一个公司的表弟张某通过支付宝付款,购买的工具涵盖了市面上网站排名、加速收录等数十种站长常用功能,十分方便。数月后,小灵猴公司又推出了一项名为“网络压缩测试”的功能,并向新老会员推销。

2017年11月,陈林苦心运营五年多的网站海量数据、原创学术文章遭到多名同行疯狂窃取、抄袭,造成其公司损失数十万元。沟通无果下,又得不到法律救济下,不得不购买了“网络压缩测试”功能,希望能制止同行的侵权行为。

考虑到小灵猴是一家完全合法的公司:2016年5月100万资金在深圳龙华新区注册、出售工具的网站也经过工信部备案、经营范围也包含网站建设、软件开发。陈林并未多想,再次要作为出纳的表弟张某付款。

尽管有网友评论称,此案“明显不应当追究购买者刑事责任,且不论双方对错,单就购买行为而言,作为一名消费者,遂宁seo面对一个合法注册的网络公司、出售产品夹带非法功能时,分辨其非法性本身就是强人所难。”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也坚持认为“这就是一起明显无罪的冤案”并为陈林(转行政处罚)表弟张某做无罪辩护。但海门法院最终将采纳哪一方观点,仍是未知数。

根据法律,深圳小灵猴网络有限公司作为非法服务的提供者、实际攻击的操作者的确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平台内3000名注册会员确依法不构成共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中,认定共同犯罪的三种情形,只有满足三种情形才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

而购买DDOS行为不包括在内,即并不是所有购买行为都构成犯罪。正如刑法规定贩卖淫秽物品是犯罪,没规定购买淫秽物品是犯罪,故该行为无罪。如此解释,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逻辑。

“即便强行将购买行为定罪,也应根据《计算机解释》第4条第四款,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而不应按起诉指控的第一款,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这是因为DDOS的攻击危害在于网络,而不在于电脑软件和硬件。相关判例的法律适用亦能佐证这一观点。再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按10台定罪,指控张某的数量是11台,造成“主观故意”且“无法运行”这一定罪要件的客观证据连一台也没有,故张某依法无罪”徐昕律师表示到。

此外,这起案件的最大亮点是深圳小灵猴公司提供的网络压力测试功能(DDOS),在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期间,是一个空壳产品,也就是一个假货,没有测试攻击能力。“骗会员是我们的不对”,小灵猴公司负责人、平台制作人、攻击操作人三人在庭审时还原了这一事实。而蹊跷之处在于,起诉指控张某的购买时间为1月份。

再看案件本身,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反被跨省抓捕,在未查明事情真相的前提下,跨省抓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公司全部生产设备这一行为,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当然,对于司法判决而言,被告人被合法商家误导、攻击数量刚达入刑标准、没有造成后果的客观证据,且是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又无前科记录等情节,均应在酌情考量之列,免于刑法、单处罚金甚至宣告无罪的判决结果,显然更符合新时代司法理念。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所说“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传统的司法理念,带来充满争议的庭审交锋。避免新时代“仍冤假错案频仍”,须有法律人士对审判权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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